question-icon 月嫂致婴儿屁股化脓后脑骨折,责任由谁承担?

我家请了个月嫂,结果照顾宝宝时导致宝宝屁股化脓,还后脑骨折了。我现在特别着急,也很生气,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月嫂自己,还是月嫂公司,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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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嫂侵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月嫂致婴儿屁股化脓、后脑骨折这类情况时,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至关重要。在法律层面,这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从劳务关系的角度来看,如果月嫂是通过家政公司介绍到雇主家工作,且家政公司仅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介绍费用,那么月嫂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直接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在对外承担了对婴儿的赔偿责任后,如果能证明月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可以向月嫂进行追偿。 举例说明,如果月嫂在照顾婴儿过程中,故意不给婴儿及时更换尿布导致屁股化脓,或者在抱婴儿时因重大疏忽导致婴儿后脑骨折,雇主在对婴儿的伤害进行赔偿后,有权要求月嫂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如果月嫂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家政公司与雇主签订了服务合同,月嫂是按照家政公司的安排为雇主提供服务,那么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所以,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要求家政公司承担责任,而家政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如果月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家政公司可以向月嫂追偿。 例如,家政公司安排月嫂照顾婴儿,月嫂在工作过程中因未按照公司培训的规范操作导致婴儿受伤,雇主可以直接要求家政公司负责赔偿。 此外,还需要考虑证据的收集。雇主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月嫂的行为与婴儿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等。这些证据对于确定责任主体和后续的赔偿事宜至关重要。 总之,当发生月嫂致婴儿受伤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的劳务或劳动关系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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