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饭店叫喊被踹,责任由谁来承担?


在探讨女童饭店叫喊被踹事件中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主体的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首先是踹人者的责任。踹人者直接对女童实施了暴力行为,这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踹人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其行为导致女童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女童的健康权等民事权益,所以踹人者应当对女童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其需要赔偿女童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女童因受伤造成了精神损害,还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接着看饭店的责任。饭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饭店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饭店在事件发生时,没有及时制止踹人者的行为,或者在平时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那么饭店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如果饭店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对女童进行救助等,那么饭店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女童的监护人也可能存在一定情况。虽然女童叫喊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不满,但这不能成为被踹的理由。不过,如果监护人没有对女童进行适当的管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有一定的疏忽。但这种疏忽并不能免除踹人者的主要责任。在实际的责任划分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