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税费由谁承担?
我公司现在处于破产重整期,最近收到税务通知要缴纳一笔税费。我不太清楚在破产重整这个特殊时期,这笔税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公司自己,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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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期,税费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关于破产重整期税费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相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在破产重整期间,如果产生的税费属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那么通常将其认定为共益债务。例如,为了继续经营企业以实现重整目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等流转税,一般会被视为共益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会用公司现有的财产来支付这些税费。 然而,如果该税费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欠税,那么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普通破产债权是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职工工资等之后进行清偿的。这意味着只有在前面的费用和债权得到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对普通破产债权的税费进行清偿。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对破产重整期税费承担问题做出一些细化的规定。所以,具体的税费承担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案例来综合判断。总之,破产重整期税费承担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税费性质、产生时间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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