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提供劳务方,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来获取报酬的人,比如受雇于他人做家政服务的保姆、在工地干活的工人等。第三人则是指在提供劳务这个关系之外的其他人。而侵权责任,就是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存在两种请求权。首先,提供劳务方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按照常理和法律规定,他自然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例如,在建筑工地,工人正在干活,突然有一个路过的司机因为操作不当,车辆冲进工地撞伤了工人,这个时候工人就可以要求司机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责任。 其次,提供劳务方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这里要注意的是,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要求侵权人对损害后果进行全面的赔偿;而补偿责任更多的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让接受劳务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比如,保姆在雇主家工作时,被来家里做客的朋友不小心推倒受伤,保姆既可以要求这个朋友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给予一定的补偿。 当接受劳务一方给予提供劳务方补偿后,他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补偿责任之后,有权要求真正的侵权人(第三人)把这笔钱还给他。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提供劳务方能够及时获得救济,又避免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不必要的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合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提供劳务方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提供劳务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人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愿意积极赔偿,那么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是比较合适的;如果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没有能力赔偿,那么可以先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然后由接受劳务一方再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