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提出异议的费用由谁承担?
我最近申请了一个商标,但是有人对我的商标提出了异议。现在涉及到异议费用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提出异议的一方出,还是我这个被异议的一方出,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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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也就是说,认为这个商标不应该被核准注册。 在费用承担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情况来看,通常情况下,提出商标异议的费用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虽然没有明确条款直接阐述费用承担主体,但在商标异议的流程和实践中,这已经形成了行业惯例。 当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官方费用,用于商标局受理和审查该异议申请。这就好比去法院打官司,原告需要先预交诉讼费用一样。如果异议最终成立,商标不被核准注册,提出异议方承担自己的费用,这个结果也符合其提出异议的诉求。如果异议不成立,商标最终获得注册,提出异议方同样需要承担其提出异议所产生的费用,而被异议方不需要承担对方提出异议的费用。不过,如果在异议过程中,被异议方为了应对异议进行了合理的费用支出,比如聘请律师等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由被异议方自己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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