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鉴定费的承担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焦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交通事故鉴定费。交通事故鉴定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确定事故的责任、损失程度等情况,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所产生的费用。例如,对车辆的损坏程度、伤者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谁申请鉴定,谁就需要先垫付鉴定费用。 然而,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最终的鉴定费用承担往往与事故的责任划分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来说,如果一方申请鉴定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并且在诉讼中胜诉,那么鉴定费用可能会由败诉方承担。比如,伤者为了确定伤残等级申请鉴定,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那么鉴定费用可能会由对方承担。但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鉴定费用可能会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此外,如果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程序中,比如交警部门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而委托鉴定,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不会向当事人收取。 总之,交通事故鉴定费的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