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在交通意外中,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伤残鉴定费用的性质。它是为了查明交通意外造成的伤残程度而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交通意外涉及保险理赔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为鉴定费用的承担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肇事方投保了相关保险,比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么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伤残鉴定费用可能会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虽然没有明确列举鉴定费用,但它属于为确定损失程度而产生的必要费用,通常可以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得到一定的赔偿。商业三者险则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条款来判断是否涵盖鉴定费用。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鉴定费用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肇事方没有投保相关保险,或者保险赔偿不足以覆盖全部鉴定费用,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费用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此外,如果受害人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根据过错程度,可能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鉴定费用。例如,在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划分鉴定费用的承担份额。总之,交通意外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保险情况、事故责任划分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