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它们旨在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适用这两种措施的人员范围。 首先来看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刑罚相对较轻。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就是说,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刑罚,但如果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这类身体特殊状况的人员,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着说说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对于这类人员,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羁押,监视居住既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体现对其的人道主义关怀。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了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对这类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夫妻之间等相互的扶养关系。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依靠,那么可以对其监视居住。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监视居住。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同样,这也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条件限制。在实际案件中,是否能够适用这两种措施,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