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以下将详细介绍可以作为监护人的主体。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比如小明的父母不幸离世,他的祖父母身体康健且有经济能力,那么祖父母就可以成为小明的监护人。若祖父母也不具备监护能力,小明的哥哥已经成年且有稳定工作,就轮到哥哥来担任监护人。要是哥哥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小明家的一位关系很好的邻居愿意监护小明,那就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成为监护人。 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例如,老张因突发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妻子如果有监护能力,那么妻子就是他的监护人。若妻子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老张的儿子就应当承担起监护责任。要是儿子也没有监护能力,老张的弟弟可以作为监护人。如果老张的一位朋友愿意监护老张,同样需要相关部门的同意。 此外,在确定监护人时,如果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总之,法律对谁可以作为监护人有明确的规定和顺序,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合适的监护下健康成长或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