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有个客户欠我钱一直不还,但我知道他还有一笔债权也没去要回来。我就想了解下,像我这种情况,我是不是能行使代位权去帮他追那笔债,到底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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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能够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通俗来讲,就是别人欠了你钱,而这个欠你钱的人,又有权利可以问其他人要钱,但他却不积极去要,导致你没办法拿回自己的钱,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债权人就可能可以行使代位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你和欠你钱的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还款时间已经到了。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比如,甲欠乙的钱到期未还,同时丙又欠甲的钱也到期了,但甲却不向丙去要,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乙就可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总之,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才能够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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