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罪犯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时谁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我家里有个亲戚在服刑,听说他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有资格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呢?是罪犯本人,还是家属,又或者是其他什么人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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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
  • #书面意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罪犯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时,相关主体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具体来说,如果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监狱在发现罪犯存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时,会进行调查核实,之后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罪犯是在看守所服刑,看守所会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而罪犯本人及其家属等虽然不能直接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但他们可以向执行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执行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既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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