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提出重整债权纠纷?
我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整程序,在债权方面出现了一些纠纷。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有权利提出重整债权纠纷呢?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其他相关方?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以便正确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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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而重整债权纠纷,就是在这个重整过程中围绕债权产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出重整债权纠纷: 首先是债权人。债权人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在重整程序中,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权申报未得到正确确认,比如债权的数额、性质等方面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有损害其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就有权提出重整债权纠纷。例如,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为 100 万元,但管理人只确认了 80 万元,债权人对此有异议,就可以提出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是债务人。债务人是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在重整期间,如果债务人认为债权人的债权存在问题,比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凭证不真实等,债务人也可以提出重整债权纠纷。因为这关系到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需要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清偿责任。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有权提出重整债权纠纷。利害关系人通常是指与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结果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人,比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等。如果重整计划的执行影响到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可以依法提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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