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请求撤销婚姻效力?


在探讨谁能请求撤销婚姻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在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中,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效力,实施胁迫行为的一方不能请求撤销,因为其本身是过错方,是主动促使婚姻成立的一方。 另一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这种情形下,未被如实告知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而隐瞒病情的一方同样没有这项权利,因为其违反了婚前如实告知的义务。 此外,除了以上两种法定情形,一般情况下其他主体没有权利请求撤销他人的婚姻效力。婚姻关系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法律赋予特定主体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真实意愿以及合法权益。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甲以伤害乙的父母为要挟,迫使乙与其结婚,那么乙就是受胁迫方,只有乙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丙在婚前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未告知丁,那么丁在知道实情后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能请求撤销婚姻效力;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能请求撤销婚姻效力。其他人通常不具备请求撤销他人婚姻效力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