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我之前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现在感觉身体情况有变化。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谁有资格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呢?是我自己,还是单位,又或者是其他机构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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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在经过一定时间后,由于伤情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重新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程序。 那么谁能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这几类主体: 首先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本人是最直接感受自身身体状况变化的人,如果他们觉得经过一段时间后,自己的伤残情况和之前鉴定时相比有了改变,比如原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在恢复得较好,或者伤情恶化等,就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近亲属与工伤职工关系密切,能关注到职工的身体变化情况,在职工本人无法自主提出申请时,近亲属也可以代为申请。 其次是所在单位。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也可能会发现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与之前鉴定情况不符。例如,原本安排给工伤职工相对轻松的工作,但职工完成起来比以前更困难,单位就有权利提出复查鉴定申请,以便合理安排该职工的工作岗位。 最后是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主要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他们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当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到待遇的支付时,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总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以及经办机构都有权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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