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骨折不能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以明确其因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标准等。在骨折情况下,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人可能无法进行伤残鉴定。 首先,伤者治疗尚未终结。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精神,伤残鉴定通常需要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如果骨折后伤者还在持续接受治疗,病情不稳定,后续治疗可能会对骨折的恢复情况和最终的身体功能状态产生较大影响,此时进行鉴定得出的结果可能不准确。比如,骨折后刚做完手术,还需要进行康复训练,在康复训练未完成、恢复情况不明确时,就不适合做伤残鉴定。 其次,缺乏有效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的人不能做。伤残鉴定需要依据准确、完整的医疗记录,包括骨折的部位、类型、治疗过程等详细信息。如果伤者无法提供这些资料,鉴定机构就难以准确判断骨折的严重程度和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例如,一些人受伤后没有及时去正规医院就诊,或者丢失了病历、检查报告等重要资料,就无法满足伤残鉴定的要求。 再者,故意隐瞒骨折真实情况的人也不能做。伤残鉴定是基于客观事实来评定的,如果伤者为了获得更高的伤残等级而故意夸大或隐瞒骨折的真实情况,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会干扰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一旦被发现有隐瞒或虚假陈述,鉴定机构不仅不会进行鉴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伤者明明骨折已经基本愈合,但故意伪装成功能受限的样子,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另外,不属于法定鉴定范围的骨折情况。不同的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场景和范围,如工伤伤残鉴定适用于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等。如果骨折情况不符合这些法定的鉴定范围,就无法进行相应的伤残鉴定。例如,在一些非法定认可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骨折,可能就无法按照常规的工伤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来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