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由谁进行赔偿和补偿呢?
我之前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时候受了伤,也花了不少治疗费用。现在我就想弄清楚,像我这种因为保护公益或者他人私益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到底该由谁来给我赔偿和补偿呀?心里一直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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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因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私人利益而受到损害时,赔偿和补偿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意味着,如果存在明确的侵权人,那么侵权人要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张三在制止李四对王五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自己受伤了,李四就是侵权人,李四需要对张三的损害负责赔偿。而受益人王五,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可以视情况给予张三适当的补偿。若李四逃跑了,或者李四经济状况很差根本赔不起,此时张三向王五请求补偿的话,王五应当给予张三适当补偿。 其次,在保护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中,如果是为了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若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通常由国家或者相关的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偿。例如,某志愿者在参与抗洪救灾活动中受伤,国家和相关组织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该志愿者相应的补偿。这既体现了对公益行为的鼓励和支持,也保障了为公益付出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赔偿和补偿主体的确定要依据是否存在侵权人、侵权人是否有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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