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回避由谁决定?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最近发现有个审判人员和对方有点关系,我想申请他回避。但我不清楚在民事诉讼里,申请回避的话到底是由谁来做决定,是法官自己,还是其他什么人?希望能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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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权归属需要根据不同的人员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这是因为院长在法院中处于领导地位,涉及院长的回避事宜较为重要和复杂,所以需要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其成员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部分资深法官组成,他们会综合各方面因素,对院长是否回避作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的成员等。院长作为法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审判人员的工作情况较为了解,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其他人员,即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这些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承担辅助性的工作,审判长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能够更直接地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所以由审判长来决定他们的回避事宜是比较合适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人员需要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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