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措施应当由谁决定?

我想了解一下,在涉及一些案件的时候,留置措施是个挺严肃的事儿。我不太清楚到底该由谁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呢?是某个特定的部门,还是有相关的流程要多个部门一起参与决定?希望能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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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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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对相关人员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它主要适用于一些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当有关部门在调查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如果有必要,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把相关人员留下来进一步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留置措施的决定权主要在监察机关。具体而言,首先要由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集体来研究是否采取留置措施。这体现了对留置措施使用的谨慎态度,不是某一个人就能轻易决定的,而是需要集体的意见和决策。 对于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如果要采取留置措施,还不能自己直接决定,而是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保证留置措施使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权力的滥用。上一级监察机关会对下级监察机关提出的留置申请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虽然不需要经过上一级批准,但要向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备案的目的是让国家监察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便于对留置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留置措施主要由监察机关决定,并且根据不同的级别有不同的程序要求。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留置措施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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