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由谁决定,由谁执行?
我开了一家小工厂,最近收到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整改通知,说可能会有行政处罚。我不太清楚按照安全生产法,这个行政处罚到底是由谁来决定,又由谁来执行呢?心里没底,想了解清楚,避免后续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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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简单来说,就是有人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就会给相应的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这意味着,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主要是由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部门来作出。比如,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等重点行业,应急管理部门在很多情况下会作出处罚决定。而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有权力决定行政处罚。 在执行方面,同样是这些作出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执行处罚。比如,对于罚款处罚,被处罚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如果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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