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合同的效力由谁判定?


保险格式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提前写好内容,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基本没有商量修改的余地。 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的效力判定主体,并不是由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单方面说了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实际中,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就格式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可以坐下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讨论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和判定。它们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等。如果格式条款存在免除保险公司主要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等情形,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格式合同的效力最终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