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由谁来执行?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有人被逮捕了。我就想知道,在咱们国家,逮捕这个事儿到底是由谁来负责执行的呢?是警察吗,还是有其他专门的部门?我对这方面不太懂,想弄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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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它的执行主体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从概念上来说,逮捕是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来讲,就是把犯罪嫌疑人关起来,限制他的自由,以便后续的诉讼程序能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逮捕的权力,但执行逮捕的任务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的。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活动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也有权决定逮捕。然而,他们决定逮捕后,具体去把人抓起来并进行羁押等工作,就交给公安机关了。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逮捕措施的合法、规范执行,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逮捕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中各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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