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谁来执行?
我家里有个亲戚因为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哪个部门来执行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呢?是警察,还是其他什么机关?我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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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主要针对那些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行为的罪犯。简单来说,剥夺政治权利就是让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比如不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发表政治相关的言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也就是说,在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会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会限制他们参加政治活动,监督他们是否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行为。如果罪犯违反规定,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当执行期满后,公安机关会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同时也会告知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意味着罪犯恢复了相应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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