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是谁?


在交通事故中,替代责任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替代责任就是本来应该由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基于法律规定,转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主体来承担。比如常见的雇佣关系、职务行为等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其实就涉及到一种替代责任的情况,虽然车辆没有办理登记变更,但实际使用人也就是受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职务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替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司机在执行公司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公司就成为了赔偿义务人。这是因为司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进行的,公司从司机的工作中获得了利益,所以要对司机的职务行为负责。但如果司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司机追偿。 在雇佣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比如个人雇佣司机开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挂靠情形,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被挂靠单位也要作为赔偿义务人,和挂靠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总之,交通事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案件情况来确定。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赔偿义务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