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的被告是谁?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谁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简单来说,就是被你起诉告他行政行为有问题,然后法院通知来参加诉讼的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确定被告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单一行政机关,那么这个行政机关就是被告。例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这是因为它是直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种情形,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举个例子,甲对某区税务局的征税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维持了原征税决定,那么甲起诉时,区税务局和市税务局就是共同被告;要是市税务局改变了原征税决定,甲起诉时被告就是市税务局。 第三种情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环保局和城管局联合对某工厂的环境污染和违规建设问题作出处罚决定,工厂不服起诉,环保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被告。 第四种情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罚,居民对处罚不服起诉,被告是街道办事处,因为居委会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进行相关工作的。 第五种情形,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原来的某部门被撤销,其相关职权由新成立的部门行使,那么如果涉及原部门的行政诉讼,新成立的部门就是被告。 总之,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需要依据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还是不确定被告是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