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会议主持人是谁?
我公司最近申请了破产,马上要开破产案件会议了,可我不知道这个会议该由谁来主持。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破产案件会议的主持人到底是谁呢?这关系到会议的流程和决策,所以很希望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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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案件涉及的会议主要有债权人会议等,不同会议主持人有所不同。 首先是债权人会议,这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意志的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也就是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破产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中起到关键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由其主持第一次会议可以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而这些后续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主席要负责维持会议秩序、安排会议议程、组织债权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等工作,以保障债权人会议能够高效、公正地进行。 此外,在破产案件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类型的会议,比如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的讨论会议等,这些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主持。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的,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工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职责,由其主持相关会议可以更好地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保障破产事务的顺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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