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由谁负责?
我家之前遇到医疗事故,现在想申请鉴定,但不知道该找谁来负责这个鉴定。也不清楚鉴定的流程和相关规定,担心找错了地方浪费时间和精力。想了解下在我国到底是由谁来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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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明确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以及责任归属。在我国,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有两类主体。 首先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一般先由上述相应的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要是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时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其次,在必要时,中华医学会也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通常是针对那些极为特殊、影响重大的医疗事故。 此外,除了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这种鉴定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能为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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