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自然人死后还享有人格权吗?
我家里老人去世后,有人在网上恶意诋毁他,说一些不实的坏话。我很气愤,但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讲,老人去世后还算不算享有人格权,这种情况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他的名誉等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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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然人死后是否享有人格权这个问题时,首先要明确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它是保障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自然人死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消灭,不再像生前那样完整地享有人格权,但法律对死者的一些人格利益进行了保护。 也就是说,自然人死后本身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当这些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有人恶意诋毁死者名誉,导致死者家属精神痛苦,死者家属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死者的人格利益与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上也是在保护近亲属的情感和尊严;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如果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不加以保护,可能会引发不良的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的道德和伦理秩序。 综上所述,自然人死后虽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其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护这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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