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由谁负责?
我家里有个亲戚被判刑了,听说他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我们都挺希望他能申请这个的,但是不知道这个暂予监外执行到底是由谁来负责操作和管理呢?是法院、监狱,还是其他的什么部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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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下面来详细说说不同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由谁负责。 在决定主体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罪犯在判决后,还未被送到监狱等执行场所之前,此时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比如,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法院就有权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而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例如,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出现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像患了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监狱就需要提出书面意见,然后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是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在执行主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当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作出后,罪犯会被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和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对罪犯进行教育、监督和帮扶,确保罪犯在监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改造。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纠正。这一规定保障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合法、公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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