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主体是谁?
我和养父母之间关系很紧张,矛盾不断,我想通过法律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但不知道谁能作为诉讼主体去提起这个诉讼。我自己可以吗?养父母可以吗?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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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主体是谁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建立起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与自然血亲关系类似,在法律上赋予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能够成为解除收养关系诉讼主体的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收养人。当收养人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收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是因为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是最初做出收养决定并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当收养人认为这种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就有权通过诉讼来解除收养关系。例如,成年养子女出现严重的不良行为,对收养人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双方关系无法调和,收养人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第二类是送养人。送养人一般是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的重要相关主体。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下,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送养人将子女送养,是希望其能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抚养。如果收养人没有履行好这一义务,送养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