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谁?


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满意,要去申请复议时,应该针对哪个机关或者组织来提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 首先,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你有两种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本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而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更熟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些机关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复议申请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比如海关,其业务具有专业性和统一性,由上一级海关进行复议更能保证复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 再者,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层级管理关系,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监督和纠正的权力。就像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就可以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另外,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在一定区域内代表省级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对其所属的县级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能够更高效地解决问题。这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行政行为复议的特殊性和严肃性。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总之,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定要准确找到复议对象,才能使复议申请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