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确认是否应适用非诉程序?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这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非诉程序是指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是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某些民事权益争议或者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以作出裁判的程序。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确认,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适用非诉程序是有一定依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规定,特别程序就属于非诉程序的范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提及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适用非诉程序,但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与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类似,本质上都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的确认,而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适用非诉程序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有诸多优势。首先,非诉程序相较于普通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快捷。在非诉程序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法院主要是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能够迅速作出确认裁定,及时确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诉讼程序可能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其次,非诉程序成本较低。它不需要像普通诉讼那样经过复杂的庭审程序、证据交换等环节,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会相应降低。 然而,也并非所有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确认都必须适用非诉程序。如果在确认过程中,出现了对协议内容、签订过程等方面的争议,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纠纷,比如一方认为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来解决,因为普通诉讼程序更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确认一般情况下适用非诉程序更为合适,但当存在争议等特殊情况时,可能要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