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谁?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犯罪对象。 首先,我们要明确贪污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从法律规定来看,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那么,什么是公共财物呢?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国有财产很好理解,就是国家所有的财产,比如国有企业的资产、国家机关的办公经费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像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土地、生产资料等就属于此类。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例如为贫困地区教育事业设立的专项基金,这些都是贪污罪可能涉及的犯罪对象。 此外,特定情况下,非公共财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在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企业财物,这些财物虽然不完全是公共财物,但基于特定的主体和行为,也可能按照贪污罪来处理。比如,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是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同样构成贪污罪。 总之,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较为广泛,不仅仅局限于金钱,还包括各种形式的公共财物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非公共财物。我们要认识到贪污行为的危害性,坚决抵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