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由哪一方开具?
我之前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想要进行伤残鉴定,但是不清楚这个伤残鉴定委托书应该由哪一方来开具。是我自己去申请开具,还是肇事方,又或者是保险公司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以便顺利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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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具主体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开具。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为了准确认定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责任划分等情况,会启动鉴定程序,开具委托书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员重伤,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明确后续的赔偿等事宜,就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其次,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进行伤残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己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自行委托时,不需要特定的一方开具委托书,当事人自己可以直接与鉴定机构联系。例如,伤者为了尽早确定自己的伤残情况,以便和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就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此外,如果进入到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鉴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委托书是由人民法院开具。当双方当事人对伤残情况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时,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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