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调解书是由谁发放的?
我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介入处理,说之后会有调解书。我不太清楚这个调解书到底是由谁来发放的,是具体的某个交警,还是整个交警大队统一发放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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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调解书通常是由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所在的交警大队发放。这里所说的调解书,一般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大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制作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交警大队在受理调解申请后,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 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就会制作调解书。虽然具体的调解工作可能是由一名或几名交警负责进行,但调解书是以交警大队的名义发放的。这是因为交警大队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等相关职权。所以,最终的调解书会加盖交警大队的公章,以体现其权威性和合法性,而不是以具体某个交警个人的名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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