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由谁制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体系里,司法解释到底是由谁来制定的呢?因为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经常会看到引用司法解释,但不太清楚它的制定主体,所以想弄明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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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简单来说就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让法律在实际运用中更加明确和可操作。 在我国,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司法解释权。 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比如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审判案件里,当遇到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晰、适用有争议的情况时,最高人民法院就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有助于保证全国法院在审判尺度上的统一,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是针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在法律监督、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环节,如果对法律的适用存在疑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两高”的司法解释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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