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人跑了肇事逃逸该如何认定?
我在路上看到一起交通事故,一方撞人后直接开车走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一定属于肇事逃逸,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撞了人跑了这种情况是怎么具体认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标准和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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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肇事人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意味着肇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清晰的认知,不是因为疏忽或误解而离开现场。比如车辆碰撞后,驾驶人看到车辆受损、路面有刮擦痕迹以及周围有目击者,就应当意识到发生了事故。 其次,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也就是说肇事人离开现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是出于合理原因。例如为了及时抢救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逃避法律追究。 再者,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里的“逃离”不只是简单离开一小段距离,而是故意躲避司法机关或事故相关方的追查,阻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比如驾车迅速驶离现场,还更改联系方式、藏匿车辆等行为就明显属于逃逸。 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像肇事人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离开,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肇事人找人冒名顶替等情况,都属于“潜逃藏匿”的情形,可认定为肇事逃逸。 不过也有一些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比如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并且没有能力报案而离开现场,委托他人报案或本人具备报案条件后报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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