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放人需要谁签字?
我有个朋友之前被关在看守所,现在到时间要放出来了。我不太清楚看守所放人这个流程,想知道在放人环节需要谁来签字呀?是被放的人自己签,还是家属签,还是有其他相关人员呢?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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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看守所放人签字的情况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被羁押人拘留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这种正常释放的情况下,一般由看守所所长签字。因为看守所是执行机关,所长对所内人员的进出管理负责,其签字意味着对释放流程的确认和批准。 其次,如果是经过法院审判,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况而释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此时,需要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看守所依据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通常也是由看守所所长签字确认。这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看守所依据判决执行释放,所长签字是对这一执行行为的程序性确认。 另外,如果是因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而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的,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看守所根据这些法律文书办理释放,签字环节同样多由看守所所长进行。所长签字一方面是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确认,另一方面也是对在押人员管理的一种规范程序。 总之,看守所放人签字主要由看守所所长进行,并且要依据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和规定的程序来操作,以保障释放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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