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流程由谁来谈?


在交通事故赔偿流程中,参与谈判的主体可能涉及多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赔偿协商。这是因为当事人是事故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自身的损失情况最为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情况,可以直接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和谈判。 其次,保险公司也会参与赔偿谈判。对于购买了相关保险的车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介入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协商。保险公司有专业的理赔人员,他们会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事故双方进行沟通,确定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例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定损、核赔等工作。 另外,交警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参与赔偿协商。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可以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不过,这种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交警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行协商、保险公司理赔或交警调解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赔偿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