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究竟归谁所有呢?
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里所说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多种情况,比如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等。而“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次,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有事先的约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最后,如果发明创造不属于上述职务发明的情况,比如发明人在非工作时间内,完全没有使用公司资源,且发明与公司业务不存在关联性,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视作发明人个人独立创作,其知识产权归属发明者本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发明创造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同时还享有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发明或者 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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