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费由谁垫付?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费的垫付问题是许多人关心的重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不同情况下由谁来垫付抢救费。 首先,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会先拿出钱来支付抢救费。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垫付抢救费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情况,交强险无法完全覆盖抢救费用或者根本没有交强险保障时,社会救助基金就会发挥作用。 最后,如果上述两种途径都无法实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责任方需要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抢救费垫付有多种途径,主要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垫付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积极配合,确保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