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里谁负责迟延履行金的给付?
我有个官司判了,对方该给我钱但一直拖着。我听说有迟延履行金这回事,可我不清楚在法院这边,到底是谁来负责处理这个迟延履行金的给付问题,是法官吗?还是有专门的部门?我想弄明白这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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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向权利人支付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明确了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情形。 关于法院里谁负责迟延履行金的给付问题。通常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局是具体负责强制执行案件的部门。当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时,执行局的执行法官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执行法官会核算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金额。之后,执行法官会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包括迟延履行金在内的全部义务。所以,主要是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负责处理迟延履行金给付相关事宜,推动整个执行程序的进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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