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费用由谁出?


起诉离婚的费用承担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要知道起诉离婚时涉及的费用主要是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起诉离婚时最常见的费用。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那么费用由谁来出呢?在起诉离婚时,通常是由原告先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因为原告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需要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过,最终的费用承担并不是由预交决定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判决时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承担费用。例如,双方约定各承担一半,或者一方承担全部费用等。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作出决定。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比如存在家庭暴力、重婚等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承担较多的诉讼费用。另外,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申请鉴定、评估等情况,产生的额外费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承担方。一般来说,谁申请相关事项,就先由谁垫付费用,最终也可能由法院根据案件结果来决定由哪一方承担或者双方按比例承担。总之,起诉离婚费用的承担并不是固定由某一方承担,先由原告预交,最终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