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共益债务由谁清偿?


在企业破产的情境下,共益债务的清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共益债务的概念。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与一般的债务有所不同,它具有特殊性和紧迫性,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例如,为了继续经营破产企业以增加可供分配的财产,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 那么,企业破产时共益债务由谁来清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的财产来进行清偿的。这里的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够,那么共益债务可以得到全额清偿。但如果债务人财产有限,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时,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按比例清偿共益债务。 如果债务人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清偿,那么管理人就要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这是为了避免在财产极度匮乏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资源浪费。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则非常重要。当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的状况以及破产程序的进展,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对共益债务清偿的明确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