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楼房坍塌致2人轻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我在长春,最近这边有楼房坍塌导致2人轻伤。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是楼房的建设方、管理方,还是其他相关方?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类事件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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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楼房坍塌导致人员轻伤的事件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意味着,如果楼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坍塌,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楼房的结构不稳定而坍塌,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免除责任。 其次,如果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楼房的管理方没有对楼房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导致一些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处理,最终引发坍塌;或者第三人在楼房周边进行挖掘等作业,影响了楼房的基础结构,造成楼房坍塌,那么相应的管理方或者第三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次长春楼房坍塌事件,相关部门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果经调查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问题,他们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如果查明有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伤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需要结合具体的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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