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还是败诉方,亦或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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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鉴定费则是进行这项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一般来说,鉴定费的承担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谁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谁就需要先垫付鉴定费。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最终就由申请方承担该费用。在诉讼结束时,鉴定费的最终承担会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确定。如果申请鉴定的一方胜诉,那么鉴定费可能会被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败诉方往往是导致需要进行鉴定以查明事实的过错方,由其承担鉴定费符合公平原则。例如,在一些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申请对受损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鉴定费就可能会判决由被告承担。 然而,如果申请鉴定的一方败诉,或者鉴定结果对其主张没有支持作用,那么鉴定费通常就由申请方自行承担。比如,原告自行申请了某项鉴定,但鉴定结果却对其诉求不利,且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原告就需要自己承担鉴定费。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鉴定费的承担作出公平合理的分配。例如,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过错,或者案件事实比较复杂,鉴定结果对双方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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