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费用由谁出?


打官司的费用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费用来具体分析。 首先是案件受理费,这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这是因为败诉方在案件中被认定没有合法依据支持其主张,所以让其承担费用也是合理的。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最终法院判决乙败诉,那么案件受理费就由乙来承担。不过,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的部分诉求得到支持,部分未得到支持,法院就会按照比例来分配案件受理费。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其次是申请费,比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等产生的费用。通常也是由被执行人负担,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相关事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导致产生这些费用,所以由被执行人承担。比如,丙申请对丁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若最后丁需要履行相关义务,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就由丁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最后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这些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因为这些人员参与诉讼是为了协助查明案件事实,败诉方的行为导致了这些费用的产生。《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