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有哪些例子?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是指那些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没有争议的程序性事项。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并举例说明: 首先,关于案件的受理程序事实。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一旦法院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这一受理程序通常就属于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比如,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这一立案通知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双方一般不会有异议。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受理的条件和期限,法院按照规定操作,双方都能清晰知晓和认可。 其次,开庭通知的程序事实。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要法院按照这个时间和方式进行了通知,双方对开庭通知这一程序事实通常不会存在异议。例如,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在开庭前三日将传票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签收后,就表明认可了这一开庭通知的程序。 再者,诉讼参与人的身份确认程序事实。在庭审开始时,法官会核对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各方对自己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如果没有错误,这一身份确认程序就属于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比如,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法官核实无误后记录在案,双方对这一身份确认过程和结果都予以认可。 另外,证据交换的程序事实。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让双方提前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如果双方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对交换的程序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这一证据交换程序就成为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例如,法院指定了证据交换的日期和地点,双方当事人按时到达并进行了证据的提交和签收,这一过程双方都遵守规定且无争议。 最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程序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法院经过审查作出裁定。只要法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的裁定,并且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情况下,双方对这一裁定程序事实通常也不会有异议。比如,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作出了查封被告财产的裁定,并及时通知了被告,被告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就会认可这一裁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