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时间吗?

我在做一笔货物交易,货物已经发出了,但不知道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不是从货物发出时就开始了。我不太清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只要货物发出就算,还是有其他条件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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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一定就是货物发出时间,它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对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不管货物有没有发出,都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是先开具发票的,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因为在直接收款模式下,交易的核心在于款项的收取权利确定,而不是货物的实际发出状态。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这里强调了不仅要发出货物,还得完成托收手续,才真正触发纳税义务。这是因为办妥托收手续意味着销售方已经完成了收款的前置程序,收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再者,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这种规定是考虑到赊销和分期收款的交易特点,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更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 最后,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于这类生产工期长的货物,以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是因为其生产周期特殊,不能简单以货物发出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是货物发出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等具体情形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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