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销售收入该如何确认?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记账报税的时候,对于增值税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太清楚。比如有时候货物发出去了,但钱还没收到;有时候钱收到了,货还没发。这种情况下,到底什么时候算确认销售收入来缴纳增值税呢?希望能了解一下确认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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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一个在企业税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依据。 首先,要明确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在税法里,它主要依据销售结算方式来确定。当销售实现时,就意味着产生了纳税义务,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就是说拿到了能够证明对方应该付款的证据,比如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到了,或者对方签了收货单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这是因为办妥托收手续后,企业就有了向对方收款的权利,销售行为基本完成。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赊销和分期收款有一定的收款周期,按照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更符合实际情况。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于生产工期长的货物,由于生产时间久,资金占用大,所以采用这种特殊的确认方式。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代销安排来延迟纳税。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比如企业提供了维修服务,客户当场付款或者企业拿到了客户签字确认的服务单等。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是指一些行为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但在税法上要按照销售来处理,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 总之,企业在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根据自身的销售结算方式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因销售收入确认不当而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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