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可以去女方户籍地办理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配偶的户籍地在另一个城市,是女方那边。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去女方户籍地办理离婚呢?主要是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可不可行,办理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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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是可以去女方户籍地办理的。 首先来说说离婚方式,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也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是能够去女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办理时,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要写清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还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内容。 要是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要向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女方户籍地是被告住所地,那么去女方户籍地所在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是可以的。但要是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等,管辖法院的确定会有所不同。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去女方户籍地办理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操作要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 相关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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